在光中看見自己

06/16/2016,週四

  希伯來書一章3節,「祂是神榮耀所發的光輝,是神本體的真相…」

  神的光來了,認真說人就死了,因為神是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中(提前六16)。然而基督是神榮耀所發的光輝,這個光輝來了,就產生光照,叫人為罪、為義、為審判而自責(約十六8)。它不是告訴你哪一件事對或不對,乃是把你整個人曝露出來。

  我年幼的時候時常認罪,「主啊,求你赦免我,我向你認罪。在這件事上我得罪了你,在那件事上得罪了你。」認罪到後來,我碰見了光。一旦碰見光,那個光輝就顯出來了,光照就出來了。這時候我不再認罪,我乃是說,「主啊,我竟然不知道,我是這樣的一個罪人!」我俯伏在那裡,動也不敢動。不是我犯了什麽罪,不是我作了什麽錯事,而是我整個人就是一個罪人,我整個人就是一個抵擋神的人。我不是在教導裡認罪,我是在光裡認罪。在光中我開始認識神,也開始看見自己;同時我能經歷神,取用基督救恩的果效。

註:本篇信息編自,朱韜樞弟兄於《2015年華語十個月追求》所釋放的信息,內容經過選編整理,未經講者校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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