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7/23/2015,週四
哥林多後書三章9節,「若是定罪的職事有榮光,那稱義的職事榮光就越發大了。」
什麼是定罪的職事?就是用尺度來衡量人。一個活在定罪職事裡的人,無論如何都無法和別人建造起來。他是有標準、有尺度、有要求的。他拿他自己的標準、尺度、要求來衡量弟兄姊妹,他在教會生活裡不能和人建造起來。青年人為什麼不能建造在一起?因為青年人容易活在律法之下。越年長的人越容易建造,因為年紀越大、在主面前越老練,他越懂,在教會中不能有標準,不能有尺度,不能有律法,在教會中惟有生命才是有價值的。
教會生活最怕的,就是不知不覺中每個人的手上都有一個量尺,一旦碰到人就開始量,而這一個量就是定罪。一個在生命裡的人不是這樣,他無論見到誰,他所注意的不是看人合不合標準,不是看人行不行,他只注意怎麼幫助人,怎麼把人帶進豐盛的生命裡,叫人有生命,叫人有基督,叫人有對基督的認識和經歷,叫人裡面有開啟,叫人摸著天,叫人從軟弱變為剛強,叫人從黑暗進入光明。
弟兄姊妹,我們在主裡面成長,應該長到一個情形,人遇見我們的時候只摸著生命。我接觸過許多年長的弟兄,他們都有一個特點,就是可親可近。為什麼這樣?因他們的生命長出來,不是為著來定罪人的,乃是來供應人的。這樣的職事,自然就是一個分賜生命的職事。
註:本篇信息編自《馨香之氣》(朱韜樞弟兄著,歸主出版社發行),與原書內容有所出入,未經作者校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