點燈的比喻

彼得、彼得

點燈的比喻是聯於見證的。

八章十六節上,主說,「沒有人點燈用器皿蓋上,或放在床底下」,這也是馬太福音所說的,「人點燈,也不放在斗底下」(太五15上)。

燈要放在燈台上

什麼叫放在斗底下和床底下?

「放在斗底下」就是忙忙碌碌的賺錢,計算得失;而「放在床底下」就是無所事事的睡覺,閒懶度日。這意思是,聖徒們既是主所點著的燈,就不能計算,也不能懶惰,反而必須被「放在燈台上,叫進來的人看見亮光」(路八16下)。

是的,燈必須放在燈台上,這燈台就是地方召會。正如啟示錄二章說的,那行走在七個金燈台中間的,就是行走在七個地方教會中間的(啟一20~二1)。

在這裡,主向彼得指出,如果一個人是燈,他是在燈台上發光;如果一個人作工,他是在教會裡作工。他的工作必須是一個見證,這見證不能離開地方教會;他一定要活在教會生活裡,也一定要和弟兄姊妹在一起。一個人的工作只要一離開了教會,他的工作就不是神的見證。

為「斗」而活的可憐光景

馬太福音說到:

「人點燈,也不放在斗底下,乃是放在燈台上,就照亮所有在家裡的人。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」(太五15~16上)。

這是說,主耶穌在祂的人性裡把人點著了,是要把人放在燈台上,而不是放在斗底下。

斗是用來度量的,可是人卻容易為「斗」而活。

這裡的「斗」,是指一個很小的量器,人一不小心,就會被小小的度量給買去,一頭鑽進世界裡,拚命的賺錢,或者拚命的作買賣,結果,人就活到量器裡去了。

這量器說出人的打算。人總是在打算,不願意吃虧,所以對主在環境上安排的人事物都要度量計算,甚至對主的帶領也是這樣。這就是人墮落的光景。

燈在燈台上是為著教會的見證

燈放在燈台上,叫進來的人看見亮光,說出主把燈放在燈台上,是為著教會的見證,而教會的整體又是為著照亮世界的。但是,燈被放在燈台上也有很多講究。

好比說,燈台有七個燈盞,誰要站在中間的主幹,誰要站在旁邊的分枝?各有不同的講究。

在這裡,主又叫彼得學習一件事,無論主把他放在那裡,他就要安靜的在那裡,沒有自己的選擇。

對於我們,也是這樣。我們要學習讓主放在燈台上,使整個教會都得著屬靈的益處,並且還要相信,無論主怎樣安置或安排,都是最好的。若是沒有這樣的學習,我們就很難與人配搭,我們的燈也就很難在黑暗世界中作明亮的見證。

<<彼得,彼得>> (pp87-91)